我市下调失业保险费征缴费率

2016-12-07 14:21  

本报讯(记者高璐 通讯员方少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5年3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费费率由现行《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降至1.5%;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促进就业稳定,我市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3月1日起降低失业保险费征缴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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