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

2016-12-06 19:35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将停止为其缴费时间及相关续保办法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其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包括开始享受待遇时间和终止享受待遇时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职工医保关系可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临时价格补贴。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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