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否收费?
答:依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0年第10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免费向劳动者发放。
2、用人单位应在什么时间内办理就业或失业手续?
答:依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0年第10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3、劳动者由单位就业转失业后,应在什么时间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答:依据《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鄂人社发[2010]71号)第十五条规定,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15日内,持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哪些人?
答:依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0年第10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1)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扩大援助范围。
5、“零就业”家庭的认定程序?
答:依据《关于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函[2006]68号)第一条规定,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具有血缘关系或直系亲属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除在校学生外),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失业证明等材料,自愿在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由社区初审公示后,填写《湖北省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经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核实,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未设立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和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受理并核实,直接报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6、哪些岗位属于公益性岗位?
答: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基层公共服务性岗位以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岗位。
7、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哪类人员?
答: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47号)规定,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以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为主,主要用于安置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等。
8、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人员就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企业),按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以及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9、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程序是什么?
答:依据《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第十三条规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季申请,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
(1)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2)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发放工资的明细帐(单);
(3)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等凭证材料。
31、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社保补贴?
答:依据《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第十二条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10、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依据《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第十二条规定,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计算的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具体按当地标准执行。
11、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依据《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第十二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
(1)由本人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后、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2)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缴费单据明细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拨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门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12、哪些企业单位可享受社保补贴?
答:依据《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第十二条规定,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3、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期限为多久?
答:依据《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第十二条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14、企业(单位)申请社保补贴时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依据《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2)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
(3)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
就业援助与服务联系方式:天门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社区工作科0728-5297066,5297112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