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公益性岗位(含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单位(企业),按其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企业),可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季申请,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