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省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出国人员逐年增多。为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查工作,根据出国(境)人员审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查办法(试行)》。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范围与对象
全省非公有制企业中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不含外方独资企业)。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的审批权限
1、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局)及大冶等扩权县(市、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局)负责本市(州)、县(市、区)非公有制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审批单位名列附后);
2、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并冠以省名的在汉非公有制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查,由企业所在地(武汉市所辖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查,报省工商业联合会党组审批。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查条件
非公有制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查条件,按照1992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1、非公有制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查,与出国任务的审批同时办理。
2、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企业填写《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查表》(表样附后),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审核并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报经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局)审查同意后,报企业所在市(州、林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局)审批。
大冶市等扩权县(市)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经出国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外事办公室(局)直接审批。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并冠以省名的在汉非公有制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呈报所在地(武汉市所辖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省工商业联合会党组审批。
五、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查材料
(1)《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
(2)出国(境)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六、省内公派工业研修生、农业研修生的出国(境)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出国研修生具体审批办法是:由本人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负责填写《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并按照出国(境)人员审查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在“所在单位意见”栏内),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审核并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报政府外事办公室(局)审核或审批。
七、关于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的要求
1、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的权限调整后,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的领导,各级外事办公室(局)和省工商业联合会党组要加强对这类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按照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条件和程序把好关。
2、各企业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须实行专员专办负责制。要选配政治思想好,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组织纪律观念强的同志担任专办员工作。
3、全省各级政府外事办公室(局)和省工商业联合会党组在审查工作中,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注意提高工作效率,对材料齐全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出国(境)人员,其审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有效工作日。
4、在办理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查手续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5、各地公安派出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管理法》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核工作,如实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有无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的情况。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发函调查,并认真审核和如实填写其现实表现。
6、本办法授予审批权限和各级政府外事办公室(局)和省工商业联合会党租,每年应对本部门负责的非公有制企业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下一年1月底以前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外事办公室。
八、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商省外事办公室、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