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12-07 09: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一补")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补"对象为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含特殊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

  第三条 "一补"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含特殊教育学生)5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资助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全省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按基本标准核定"一补"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各地可在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高补助标准或扩大补助范围,地方调高补助标准或扩大补助范围所需资金由当地解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筹措全省"一补"资金、编制分配补助计划、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统筹管理。

  第六条 市州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做好"一补"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 县级教育部门是"一补"政策的组织实施者,具体负责"一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学校是"一补"政策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组织申报、初评认定及资金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评定和发放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一补"有关信息,包括补助政策、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等。

  (二)学校组织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填写"一补"申请表(附件1)。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等。

  (三)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各县(市、区)制定的界定标准和评定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学生优先评定:

  1、革命烈士子女、孤儿、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农村独女;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4、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子女;

  5、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子女;

  6、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四)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行政村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2)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五)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由教育、财政、民政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一补"资助学校和资助名单的审核工作。名单审定后应及时批复到各相关学校,并在本地教育、财政局网站上公布。

  (六)补助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各地补助对象的评审、公示、报批、审定和批复工作应在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资金发放

  (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人数、经济发展水平、上一年度"一补"执行情况安排补助计划,并在学期开学前将全省分县分学期的"一补"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

  (二)各县(市、区) 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省级下达的"一补"资金预算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计划分解下达到各有关学校。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在批复"一补"资助名单的同时,下达"一补"资金。

  (三)"一补"资金必须以现金或银行存折(卡)形式分学期一次性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不得以"食堂卡或餐票"、"校园卡"以及实物抵顶等形式发放。学校根据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批复的受助学生名单,通知享受"一补"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表》(附件3),组织学生、班主任签字确认,做好发放工作。

  实行现金发放的,应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组织相关人员集体发放,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代签。发放花名册经受资助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后,留存学校作为财务档案保存备查。

  (四)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应在学校收到"一补"资金和资助名单批复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校完成资金发放后,应及时向县(市、区)教育局上报《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总表》(附件4)。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教育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一补"政策的实施细则,具体包括补助对象的审核界定、计划分配、资金发放、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学校应组建"一补"资金发放专班,安排专人、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发放安全。

  第十二条 "一补"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各地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切实加强"一补"资金管理。公布举报电话,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审计,每年抽查学生不低于受助学生的10%。

  第十三条  "一补"资金专项用于按标准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每年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算。严禁挪用、挤占和滞留,严禁通过降低"一补"基本标准来扩大补助范围。

  第十四条 各地每年要开展"一补"政策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对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评审程序是否公开透明、资金发放是否及时安全等内容进行分析评价(附件5);要建立事先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绩效监控、事后实施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在组织学校开展自评的基础上,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各地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定期公布各学校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接受资助学生名单等信息。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一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予以表彰;对于问题突出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和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捐资,多渠道筹措资助资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就学困难。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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