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与程序

2016-12-06 20:22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参加工作不满5年)和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市建立了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城区危房搬迁户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城区非农常住居民户口满三年并实际居住;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60%;无房(包括单位自住房),或虽有房但同住家庭成员人均低于建筑面积14平方米。

(二)新就业职工须有人社部门的招录(聘用)计划和用人单位的招录(聘用)证明。

(三)外来务工人员须有企业用工计划、劳动合同及人社部门已纳入本市养老保险两年以上的证明。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程序

(一)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天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及收入证明;

(3)现住房情况证明(现住房产权情况、房屋状况以及

租赁情况);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社区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应当对其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对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现居住地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办事处(开发区)复审。

3、复审:办事处(天门经济开发区)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申请人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局。

4、审核: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市住房保障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社区、办事处(天门经济开发区)的审查意见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情况及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5、公示:对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局在天门日报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6、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局予以登记,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序列,按申请登记时间顺序轮候配租。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和所在社区应当及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7、配租: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予以配租。

(二)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程序。

1、申请:新就业职工凭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证明向市住房保障局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本人身份、户籍、收入证明,并说明和提供申请人直系亲属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由务工单位按计划向市住房保障局集体申请。申请时须提供劳动合同和在我市已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证明。

2、审核: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市住房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对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3、轮候: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住房保障局登记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序列,按申请时间先后轮候配租。

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单位、收入和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取消轮候。

4、配租:市住房保障局根据房源筹集情况,按计划向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配租。新就业职工按规定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办理租赁手续。外来务工人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可由用工单位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办理租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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