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培训政策问答

2016-12-06 19:40  

1、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如何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答:为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我省规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时间和专业工种,可享受200元——2000元/人的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2、参加职业培训后如何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答:依据《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第十条规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可向职业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拨付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

企业新录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培训对象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培训机构可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书,由培训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免交补贴标准内培训费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人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如何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答:依据《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第十条规定,对四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4、哪些人员培训期间可以享受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依据《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天8元。

5、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如何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答:依据《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第十一条规定,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对符合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参加创业技能时间不少于10天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创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培训对象免费参加。创业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对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6、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流程如何?

答:依据《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四类人员(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基本帐户。

培训业务联系方式:

天门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培训科0728-5335523

天门市技工学校0728-5335579

天门市就业训练中心0728-5337024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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