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
设定依据 |
《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申请条件 |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办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
办理材料 |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市教育局职成科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市教育局职成科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和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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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天门市教育局三楼职成科 |
办理时间 |
一年一次,全年均可办理。 工作日08:00-12:00,14:30-17:30 |
联系电话 |
0728-5342438 |
办理流程 |
由市教育局组织专班进行考察考核,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市教育局职成科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和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第一和第三的3、4、5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由市教育局组织专班进行考察考核,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市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