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社函〔2016〕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激发全民创业的潜能,挖掘创业人物的先进事迹,弘扬开拓进取的创业精神,根据天政发[2016]3号文件精神,决定继续在全市开展“创业明星”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名额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
天门境内具有开拓进取精神,敢拼敢创、遵纪守法、业绩突出的各类创业人士,特别是大学生创业、高科技创业、新型业态创业、巾帼创业、回归创业、外来创业、青年创业等方面的典型。
(二)评选名额
全市共评选20名“创业明星”。
(三)评选条件
1、创业者所办企业在天门进行工商登记、依法纳税、稳定经营(常规业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前;新型业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前);
2、创业者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社会口碑,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和经济债务纠纷等不良记录;
3、按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敢于承担社会责任;
4、创业项目在同行业具有较大的带动、引领和示范作用,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5、历年当选的“创业之星”和“创业明星”不再推荐参选。
二、评选程序
(一)宣传发动。(9月25日至10月10日)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向社会发布评选活动情况,公布“创业明星”评选择活动的意义、标准、评选办法等信息,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此次评选活动。
(二)报名推荐。(10月11日至11月10日)采取集体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是集体推荐。各地各单位根据评选标准,物色、遴选参评人,确定人选后报送《天门市“创业明星”评选活动申报表》、事迹材料一式两份和一张2寸彩色免冠照到市“创业明星”评选活动评审小组办公室。二是群众推荐。群众可参照评选标准,将身边创业典型事迹材料,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推荐。事迹材料应注明推荐人的姓名、单位、主要事迹、联系方式等。每个推荐人仅限推荐一名创业典型。三是个人自荐。凡符合评选条件的人员均可个人自荐。
(三)组织审核。(11月11日至11月30日)市评选活动评审小组办公室对集体推荐和群众推荐的创业典型进行汇总筛选,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初步确定40名“创业明星”建议候选人,出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创业明星”评选领导小组。市“创业明星”评选活动领导小组依据评选条件对初步候选人资格进行集中审核后,确定20名正式候选人。
(四)集中公示。(12月1日至12月15日)在天门电视台、天门网、天门日报等媒体开辟专栏,对“创业明星”正式候选人先进事迹进行系列宣传,对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核实后,取消其参选资格。
三、奖励办法
(一)市政府对评选出的“创业明星”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二)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资金;
(三)优先享受2年,50万元以内的政策性创业贷款;
(四)创业明星纳入天门市创业导师团队,相关部门对其创业项目进行跟踪扶持;
(五)市级评先评模优先从创业明星中挑选。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供保障。市政府将继续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人社局、市农办、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工商联、市妇联、团市委、市总工会、市残联、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创业明星”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协调、活动组织、审核参评等工作。
(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评选工作,深入挖掘创业先进典型,广泛宣传发动,精心组织推荐,确保评选表彰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严格把关,注重质量。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过程的监督,并发动群众参与,确保评选出的对象具有充分的典型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四)营造氛围,形成声势。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等单位要深入宣传评选择表彰活动的重要意义及创业典型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创业的良好氛围,鼓励更多的创业者投身创业实践,不断把全民创业活动引向深入。
附件:天门市“创业明星”评选活动申报表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14日